自7月1日起,《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明确,云南省以及下辖各州(市)政府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作为云南省首个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条例,该《条例》于今年5月12日在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共8章66条。它的施行,标志着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一年多时间,终于迎来了正式颁布实施。云南也成为继贵州、青海、福建、江西之后,第五个制定出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省份。
主要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重点任务、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 云南省下辖各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条例》要求,从空间管控入手,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为重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通过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旅游等重点领域的节能低碳水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条例》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人才引进和培养、信息化建设等保障内容和相关监督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贯彻实施
对于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云南省政府部门表示,该省各级政府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采取执法检查、听取汇报、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各部门将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明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将听取和审议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报告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监督常态化、制度化。“综合运用调研、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他说。 《条例》实施后,如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呢?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兰骏表示将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印发《中共云南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二是制定印发《云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三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条例》落实。
国家公园
《条例》对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未来,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将是工作重点之一。 对此,云南省林草局副局长王卫斌表示,截至目前,该省已划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11类360处自然保护地,保护面积达8294.60万亩,基本建立了完整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工作中,云南省成效显著:优化了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开展了自然保护地现状评估;推进了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了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 “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确保省内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王卫斌说。
云南普达措国家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