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登录地址_论苗木新品种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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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可分为农业类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类植物新品种权两种,二者规定大体一致,但细节略有不同。   苗木新品种权属于林业类植物新品种权的范畴,现阶段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目前国内所有苗木授权新品种均可在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上查询。该网站已公示了1999年至今共计2202个林业类授权新品种,多为苗木,少量花卉。最早一批授权新品种已经过了保护期。   《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但在2000多个授权新品种中,真正使得培育人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还算少数。   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不少授权新品种是由高校和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凭借工作场地的先天资源优势,出于学术研究目的进行培育的,在培育成功后的成果转化方面,缺少长期的商业规划和布局,缺乏持续推广的动力;另一方面是培育人对授权新品种的价值了解得还不够深入透彻,在新品种推广和维权方面有些吃力,无法发挥苗木新品种权的全部效力。   本文将从企业经营角度论述苗木新品种权的价值,供读者参考。   
苗木新品种权的价值一:减少竞争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排他的独占权”是苗木新品种权最具价值的权利,但要利用好它却也绝非易事。有些培育人只顾着追求眼前利益,短期内大量繁殖并销售种苗,内销火热,外销寡淡,最终造成苗木新品种的市场供应泛滥,价格低廉,纵使还在保护期内,仍旧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但保护力度已经大大消减,甚至遍地侵权,无力回天。   要想利用好授权新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就要在拿到《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之日起,做好长期的规划和布局,做好持续营销推广的准备。要做好授权新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工作,尤其是在知名度还不高的前几年,要提防个别苗圃以施工名义实侵权行为,采购少量工程苗作母树扩繁;要确保每株出圃的授权新品种苗木都有与之相对应的购销合同,合同内要明确授权新品种的使用范围:仅可用于园林工程,严禁扩繁或二次出售繁殖材料。这些有企业公章或采购者手印的合同将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维权官司中起到重要的证据作用。   授权新品种所具有的“排他的独占权”可有效减少竞争,这项权利不仅可以作用于生产方,还可作用于应用方,但主要是在生产方进行控制,使得授权新品种的全国存量不至于泛滥,并无限接近于供需平衡。   授权新品种“排他的独占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许可,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私自生产、繁殖或销售授权新品种。违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苗木,货值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严禁假冒授权新品种。严禁伪造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严禁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或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行为。违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苗木,货值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严禁无证经营授权新品种。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违者须立即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苗木,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吊销侵权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上三点可有效保障授权新品种的平稳健康发展。对于从未对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授权的授权新品种来说,只要发现其他苗圃内存在授权新品种苗木,不论该苗圃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都可诉讼其侵权;只要发现有其他苗圃或个人以授权新品种名义售卖其他苗木的,都可诉讼其侵权;只要设计方设计的是授权新品种,但施工方栽植的是其他苗木的,都可诉讼施工方或其上游苗木销售方侵权。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园林行业还不够深刻,因此就需要具有知识产权的苗企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权,通过不间断的维权,可以打击侵权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保障授权新品种更好更快发展。   
苗木新品种权的价值二:精准定位苗木新品种权的主要价值是减少市场竞争,控制全国存量,实现供需平衡;次要价值则是助力企业精准定位,深度经营,体现在以下几点:1.在苗木种类选择方面,具有苗木新品种权的企业无需进行过多的市场考察和分析调研,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甚至是试错成本,可直接根据苗木新品种权实行单品化发展战略。   2.确定苗木单品化发展战略之后,可结合企业营销布局及市场需求预测,有的放矢地进行苗木产品的规格和数量规划。有新品种权加持,基本无需担忧后期会出现滞销问题,生产方面只需不断深入做好产品品质,营销方面注意话题热度及售后服务。   3.在苗木新品种权基础上实施的单品化发展战略,有利于全面转化营销成果,最大限度地占有授权新品种的市场份额,通过长期营销与维权配合,不断消化库存,实现企业的资金流转,扩大企业知名度与营业收入。   4.对单一授权新品种进行长期的科技研发和生产技术创新,有利于积累专业经验,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成为某一领域的权威。   知识产权是时下各行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苗木新品种的产权保护期长达20年之久,足够企业全面开发,回收成本,并创造更多价值。利用苗木新品种权,可以在生产、营销、研发等方面做精做专,保护企业的投入与产出成正比,保障企业“肥水不流外人田”,让企业有能力在各自的细分领域中成长为领军企业。同时也利于行业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避免过度的同质化竞争。  
 苗木新品种权的价值三:独特应用与苗源可控具有知识产权的苗木新品种,通常比普通苗木产品市场存量少,且多数为独家供应,产品源头清晰可见,能够确保产品品质,保障移栽成活率和景观表现,通过授权新品种标牌的配置可以赋予苗木产品全新的品牌价值。园林项目中应用这类授权新品种时,容易打造独特景观,有时甚至可以做到仅通过苗木就能够提升项目的特色和质感。   独特应用是对业主方而言的价值,苗源可控则是对施工方而言的价值。苗木行业中曾出现过假冒伪劣产品,原因就在于苗源不可控,一些散户、农户没有企业背景,有时会不遵守行业规则,诚信值较低。授权新品种有明确的生产方,可轻易追溯到生产源头,施工单位不必担心采购到假苗差苗,只要按照官方公示的培育人企业来定向采购即可。当然,授权新品种的产权苗企也有义务对售出的具有知识产权的苗木产品进行全面和终身的售后服务。   时下,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价值远超规模和体量,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未来国内园林园艺界所应用的植物新品种,是依然需要依赖进口,还是能够做到自给自足且不落下风,这对全行业来说都是值得关注的。从其他行业的发展轨迹中不难发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利用好知识产权的价值,目光长远地做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发展思路将会更加清晰,少走弯路、马不停蹄、大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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