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临沂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城市景观、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我市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至2017年底,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41.11%、36.26%和20.19平方米,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与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目标和广大市民的要求仍有差距,绿地生态系统功能尚不完善。二是城市绿化管控手段还有缺失,随意改变绿化规划、侵占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建、管、养没有分离,园林绿化技术力量较弱。去年以来,国家、省相继对《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作了修改,这就需要地方结合实际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城市绿化工作予以规范,以进一步提升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是如何起草、审查的?市园林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进行了前期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在起草、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法》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办法》分5章,共计45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部分。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此外,规定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加强城市绿化法治建设是确保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规范运行的重要抓手,《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解读:内容详尽涉及面广泛城市绿线管理、水系绿化、立体绿化均涉及
对于《办法》,市园林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滨河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刘加平进行了解读,关于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方面,《办法》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确立了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的划定程序、调整和管理作了强制性规定;细化了城市绿化建设指标;突出城市水系绿化建设。《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关于城市多元绿化,《办法》提出海绵城市绿地建设理念,要求加强海绵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鼓励实施立体绿化和屋顶绿化,以空间换绿地,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的发展空间;规定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
关于城市绿化的保护与管理方面,明确了绿地管护责任主体和要求;规定了禁止危害城市绿地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野餐烧烤、种植蔬菜农作物、损坏座椅花坛等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规定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办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未再作重复规定,仅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规定作了强调,同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增设了在城市绿地内实施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不断完善行业规划编制,完善《临沂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中远期发展规划目标,探索新的绿地养护管理办法和市场化运营新机制,加大绿化执法力度。”刘加平表示。
亮点: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城市绿化建设应达到相关要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绿线
根据《办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
城市绿化建设应达到相关要求
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20米。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在不妨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流经市城市规划区的沂河、祊河等主干河道两侧应当建设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绿化带。其他河流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不小于30米的绿化带。
注重海绵型城市绿地、立体绿化建设
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
>>>>链接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办法》三十一条规定:
(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挖坑、采石、取土;
(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绿占绿需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合理距离。因管线、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