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森林法》自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森林法》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经1998年修正和2009年修改。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有较大调整,从最初的7章49条扩展至9章84条。 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森林法》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新《森林法》具体做出了哪些调整?
明确森林权属制度
新《森林法》将原来规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修改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修改了森林权属登记制度,明确了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主体为国务院自然资源部。明确国有森林资源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明确了国有森林资源可以周转。 《森林法》第十八条明确: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总则”一章。 对于公益林,核心是严格保护。第48条规定:“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商品林,核心是依法自主经营。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经营者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在“森林保护”、“经营管理”等章节,对公益林划定的标准、范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公益林、商品林具体经营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的立法原则。植树节成法律条文 植树造林”章节标题被修改为“造林绿化”。 修订后的《森林法》强调,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对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在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的同时,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 造林绿化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修订后的《森林法》将“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写入法中,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进一步丰富了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
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
在林木采伐方面,修订后的《森林法》保留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调拨和木材运输许可制度。 修订后的《森林法》对不同类型的森林采伐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公益林除特殊情况需要采伐外,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除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外,禁止采伐。 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基础上,规定重点国有林区以外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可建立林长制
在监督保障方面,按照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扶持和监督保障力度,落实目标责任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了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林长制。 的“发展规划”一章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保护发展目标。 为加大扶持力度,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明确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指导地区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等内容。新增森林保险制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林业信贷业务。 为加大监督力度,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权,以及为履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约谈等,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在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让新法内容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同时,抓紧完善配套规定,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确保新《森林法》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