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正规么_园林花木企业拖欠款问题有望得到切实解决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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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对于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其中,有9个方面值得从业者关注。  
一、《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园林花木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因此,与本行业相关的园林工程、花木采购,以及各类景观项目和养护服务,都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园林花木业者要注意了。  
二、中小企业要主动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也就是说,中小企业在和对方签合同时,要主动说明自己是中小企业。“不要以为我们小就欺负我们。如果拖欠我们的款项,你们是要受惩罚的。”但如果中小企业没主动说,对方就可以“我不知道啊”进行辩解。什么时候说呢?写进合同里。  
三、付款期限

  《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从这条可以看出,以后和机关、事业单位合作的园林花木公司可以放心了。因为,无论是中标工程还是向对方销售花木,自工程或花木交付后,最迟不能超过60天付款。不过,在和大型公司的合作中,还需要根据行规、习惯等中和考虑。  
四、不得强制使用非现金支付

  《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关于这条,记者立刻想到园林工程中的延期付款和用房抵债。《条例》中虽然规定,不得强制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来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但遗憾的是,本条中提到,如果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也就是说,甲方还是可以这么做的,但要提前说明。  
五、拖欠有利息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且要连本带利。这条规定的制定,对有拖欠款项行为的甲方具有很好的震慑意义,并能起到惩罚作用,希望能严格贯彻执行。  
六、逾期未付向社会公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这条规定意味着以后谁拖欠中小企业的款项不还,就要上黑名单。大家再接工程或者是销售花木时,可以先查查他以前是否干过欠钱不还的坏事儿。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才能净化营商环境。  
七、依法实施惩戒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这是对上一条规定的延伸,欠债不还还穷横穷横耍无赖的,就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企业来说,失信意味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要受到限制或者禁止,非常可怕。  
八、严控机关、事业单位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很明显,这一条面对的就是拖欠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如果相关单位敢拖欠中小企业的钱,那好,以后你想用钱用房,上级政府部门也给你限制,给你“拖欠”。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别再欠人家中小企业的钱了。  
九、用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已经欠中小企业钱了,人家实在紧张去借钱,你们得帮帮忙,让人家融资顺利完成。不过记者感觉,30天有点长,再短点就更好了。   除了上述九方面内容,《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拖延检验、验收;3.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6.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7.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8.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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