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平台登录_国家对乱占耕地建房将“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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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乱占耕地建房将“零容忍”。   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蔓延势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明确提出“八不准”、“一不得”,堵疏结合,确保耕地红线及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大,问题突出,并正在从局部地区向全国范围、从普通房屋向楼房别墅、从农民自住向非法出售、从单家独户向有组织实施蔓延。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陈尘肇在发布会上表示,当前正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摸排工作的方案,在全面摸清情况、掌握底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分类处置的政策措施,对存量问题进行分类处置。   各地各部门自十九大以来开展了“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但作用有限。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涉及遏制增量、处置存量问题以及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等方面。   “八不准”包括: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陈尘肇说,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也有一些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两部门下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通知强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为何屡禁不止?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表示主要在于:许多地方对于耕地保护认识不到位;自然资源系统和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且自然资源督察的力度和科学性也不够;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政策法律不完善。   崔瑛说:“巧立名目是一个结合语,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异地扶贫等涉及非农产业建设的都需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中针对这些情况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出现以各种名义的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发展休闲娱乐、养老旅游等非农产业。”   有关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补充说明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不能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如果原来有了宅基地,出租、赠与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需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宅基地建房。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的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不占耕地,确需建房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审批后建,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他认为,“八不准”中的每一条都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作出的明确规定,内涵丰富,应该准确理解。   崔瑛强调,这八类情形的表述虽然简单但涵盖了许多违法现象,要分类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情形就是被允许的,只要违法违规,仍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对于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陈尘肇表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陈尘肇指出,针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既包括行政责任的追究,也包括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行政追责方面,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刑事追责方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三种情形。   陈尘肇强调,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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